最近关于个人征信自己能查吗?及如何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上了热门热搜。我都知道在申请贷款前金融机构都会查询我们的信用报告,尤其是在办理分期买房的时候,有些售楼部更是会让客户、主动去打印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做预审。如今通过什么渠道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其实并不神秘了,争议的热点话题是;就算发现征信上有问题了,咱们又能怎么办?又有什么解决途径及手段才是关键!房贷审批被拒?征信逾期才是关键!
一、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那么大家认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信用报告,到底会不会存在“错误”呢?
咱们可以先看一下自己的征信报告末尾页“报告说明”第1点“除了查询记录外,其他信息均有相关机构提供,征信中心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承诺在信息汇总、加工、整合的全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那么大家都是怎么理解这句话的呢?大家可以把自己的想法“打在评论区、一起讨论、、、、、”征信上有代偿记录 能提前消除吗?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为5年;”那么我们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又该怎么理解“不良信息”这个词汇呢?咱们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如果你不懂法律也不懂金融,是不是应该先找“说明书”看看呢?
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对不良信息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不良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如果按照这个“抬扛”逻辑推断下去,咱们作为一个老百姓又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那么相对方把所有争议的焦点都指向了“合同约定”,大家在办理金融业务的时候,咱们到底都签订了什么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都知晓吧?对相关合同的条款理解都到位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应该都没问题吧?最终有关金融机构把咱们“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到底会不会存在《条例》第25条当中表述的“存在错误”信息呢?
总而言之,征信太重要了,涉及征信异议的热点话题“五花八门儿”,大家有什么想吐槽的欢迎留言评论区、聊聊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