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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境内上市公司如何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员工低价取得激励股权时,可以争取办理股权激励税务备案达到延迟交税的目的。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制持股平台或者有限公司制持股平台两种不同持股方式持有激励股权,税负成本不同。

(一)上市前有限合伙企业制持股平台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激励股权时的税负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1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低价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1条第2款,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1条第5项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由于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进行股权激励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的规定,员工在低价取得股权阶段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可能会存在无法完成备案的风险。但经查询案例,近年来有多家上市公司在上市材料中披露了其员工持股平台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递延纳税,并取得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鉴于各地税务机关监管口径的差异,为实现税务筹划,建议拟上市公司在采用持股平台的模式低价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时仍优先咨询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在当地税务机关监管允许的情况下,办理递延纳税。

若完成员工股权激励的税务备案,则员工在低价取得股权阶段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无法完成备案,则员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相关规定,就股份支付金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3%-45%)缴纳税款。

2、分红时激励对象的税负

根据2020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激励股权取得分红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述分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使收到的分红尚未实际分配给合伙人,也要及时履行扣缴义务,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3、员工转让激励股权时的税负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出售所持拟上市公司股权后,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将出售价款支付给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员工,完成出售激励股权。

若完成101号文备案,则员工转让激励股权时依据101号文的规则,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未完成101号文备案,则员工转让激励股权时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上市前有限责任公司制持股平台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激励股权时的税负

若完成员工股权激励的税务备案,则员工在低价取得股权阶段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无法完成备案,则员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相关规定,就股份支付金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3%-45%)缴纳税款。

2、分红时激励对象的税负

拟上市公司向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分红时,持股平台免税。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再向作为持股平台股东的员工分红时,员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员工转让激励股权时的税负

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出售所持拟上市公司股权后,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将出售价款支付给作为有限公司股东的员工,完成出售激励股权。

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转让所持拟上市公司股权时,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在年底汇算清缴时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通过向作为持股平台股东的员工定向减资时,员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通过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转让所持拟上市公司股权时,合计缴纳的所得税税负是40%,计算方式:25%+(1-25%)×20%。

(三)上市后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员工股权激励的税负

1、分红时激励对象的税负

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激励股权取得分红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述分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使收到的分红尚未实际分配给合伙人,也要及时履行扣缴义务,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2、员工减持激励股权时的税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合伙企业转让公司股票属于转让金融商品,需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税依据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增值税由合伙企业缴纳,不涉及至合伙人。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缴纳6%的增值税。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后,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将出售价款支付给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员工,完成出售激励股权。

若完成101号文备案,则员工转让激励股权时依据101号文的规则,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未完成101号文备案,则员工转让激励股权时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四)上市后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员工股权激励的税负

1、分红时激励对象的税负

上市公司向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分红时,持股平台免税。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再向作为持股平台股东的员工分红时,员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减持激励股权时的税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因此,境内持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公司股权时取得的收入,年底汇算清缴时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公司股权属于转让金融商品,需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税依据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增值税由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不涉及员工。

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减持上市公司股权后,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将出售价款支付给作为有限公司股东的员工,完成出售激励股权。

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在年底汇算清缴时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通过向作为持股平台股东的员工定向减资时,员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通过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合计缴纳的所得税税负是40%,计算方式:25%+(1-25%)×20%。